安吉农高园公共服务中心
首页
涉农信息
农机服务
农资信息
植保服务
电商咨询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质量追溯
法律法规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浙江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县域样本,努力成为全面展示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县域窗口,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盘活利用好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提高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吸引城市资源要素流入,充分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思路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盘活利用我县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资产流通自由度和使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释放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促进乡村全面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政策衔接。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和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农村社会资源配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土地和房屋不纳入流转范围。(二)规划先行,安全环保。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后的开发要与村落布点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匹配,并遵守消防、防洪、防地质灾害等各类安全规定,注重绿色生态、符合环保要求。(三)农民得利,集体受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工作。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应当从农民利益出发,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同时应当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充分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农户、村集体、社会主体多方共赢。(四)改革创新,稳妥推进。积极发挥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创新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发利用路径,妥善化解和处置权属纠纷、邻里矛盾、历史遗留问题,探索总结改革做法,为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安吉样本”。三、流转程序及方式(一)流转程序。1.农村居民持不动产权证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与村(社区)签署流转协议、登记备案;承租方向村(社区)流转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并明确承租的方式、经营用途等。2.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批同意。3.县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二)流转方式。对手续齐全、建造合法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允许合法流转,流转方式包括租赁、抵押、转租等。四、流转对象及条件(一)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的出租人应自愿流转其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且在流转后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流转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应当产权清晰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属违法、违章建筑)。(二)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的承租对象为工商主体和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工商主体参与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三)承租方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承租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应用于经营,严禁将承租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改建成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租赁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五、工作机制(一)为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切实保障农民及村集体相关权利,确保流转公平正义,要建立健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市场化形成机制与评估机制,严禁出现行政干预、低估贱租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二)建立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规范程序。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经拥有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村(社区)流转并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工作的审批、纠纷调处并对流转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用途等情况开展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各村(社区)安排专人具体审核和对接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相关事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发证。六、职责分工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作为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探索性、创新性、突破性工作,事关农户、村集体、工商主体等各方利益,涉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等多个行政主体,需多方配合、共同推进。(一)梳理汇总农村农房(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情况。(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二)全面摸排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摸清底数,建立动态信息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三)制定出台《安吉县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办法(试行)》,完善流转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政务办、农业农村局)(四)加快研究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融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五)加强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用途监管,严禁将承租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改建成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七、试行期限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2021-07-15 20:34:30
839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浙江省扶贫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及湖州市促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促农〔2019〕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就实施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 健康补充保险是指在低收入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的医疗健康补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是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减缓相对贫困相适应,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惠及所有低收入农户的健康保险服务格局。二、健康补充保险要求(一)参保对象。保险对象是经县民政局审定且录入民政数据库的本县低收入农户(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及特困四类人员)。(二)保险责任。原则上将参保对象患常见重大疾病、意外致残致死、意外伤害医疗费、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等纳入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赔付范围,合理确定赔付比例。(三)保险保费。县财政按照150元/人标准予以承担,其余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按不足额度补充。(四)风险调节。鼓励商业承保机构开展社会扶贫公益事业,遵循“基本保本、风险防控”原则,合理设置保险筹资和理赔方案,建立风险调节机制,确保项目长效运行。(五)承保方式。原则上实施一年一保,投保人为安吉县促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所在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代为投保,保险人为第三方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投保。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具体工作由县促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切实抓好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县民政局要做好参保人员及出险人员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县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深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加大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驻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村两委干部等进村入户,向保险对象逐户发放保险宣传单,做到保险政策、理赔办法家喻户晓。对文化程度不高或残疾智障对象,要组织人员上门宣讲政策、提供理赔服务。(三)加强实践完善。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是保险扶贫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等单位要适时开展调研,针对补充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推动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在实践中规范完善。(四)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建立封顶赔偿机制,对保险赔偿责任应规定每次赔偿限额和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同时,建立盈余调节机制,当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盈余时,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扶贫资金,用于社会扶贫开发公益事业。(五)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益补充,是一项民生工程,要立足管用有效,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保险公司在普惠政策基础上,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突出对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的特惠政策和特惠措施。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理赔效率,确保低收入农户“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争取小额理赔“一次不用跑”。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2021-07-15 20:33:49
900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