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浙江省扶贫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及湖州市促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促农〔2019〕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就实施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健康补充保险是指在低收入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的医疗健康补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是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减缓相对贫困相适应,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惠及所有低收入农户的健康保险服务格局。

二、健康补充保险要求

(一)参保对象。保险对象是经县民政局审定且录入民政数据库的本县低收入农户(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及特困四类人员)。

(二)保险责任。原则上将参保对象患常见重大疾病、意外致残致死、意外伤害医疗费、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等纳入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赔付范围,合理确定赔付比例。

(三)保险保费。县财政按照150元/人标准予以承担,其余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按不足额度补充。

(四)风险调节。鼓励商业承保机构开展社会扶贫公益事业,遵循“基本保本、风险防控”原则,合理设置保险筹资和理赔方案,建立风险调节机制,确保项目长效运行。

(五)承保方式。原则上实施一年一保,投保人为安吉县促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所在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代为投保,保险人为第三方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投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具体工作由县促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切实抓好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县民政局要做好参保人员及出险人员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县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加大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驻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村两委干部等进村入户,向保险对象逐户发放保险宣传单,做到保险政策、理赔办法家喻户晓。对文化程度不高或残疾智障对象,要组织人员上门宣讲政策、提供理赔服务。

(三)加强实践完善。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是保险扶贫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等单位要适时开展调研,针对补充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推动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工作在实践中规范完善。

(四)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建立封顶赔偿机制,对保险赔偿责任应规定每次赔偿限额和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同时,建立盈余调节机制,当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盈余时,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扶贫资金,用于社会扶贫开发公益事业。

(五)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益补充,是一项民生工程,要立足管用有效,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保险公司在普惠政策基础上,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突出对低收入农户健康补充保险的特惠政策和特惠措施。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理赔效率,确保低收入农户“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争取小额理赔“一次不用跑”。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